沪建标定(2004 )第041 号
各有关单位:
现将《 上海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(2000 )》 电梯维修分部补充预算定额(试行)予以发布。
本定额适用于住宅房屋电梯维修、改造工程,不适用住宅房屋安装电梯工程。即:适用于房屋高度30 层以下和电梯运行速度2 .5m/s 以下的电梯维修、改造工程。
本通知自二00 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。
本定额由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负责解释。
《上海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(2000 )》 电梯维修分部补充预算定额另发。
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
二00 四年七月二日